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顏鴻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武霖間損害賠償等,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0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武霖間損害賠償等,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