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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請人
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璋
訴訟代理人
戴淑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 │ ├──┼─────────┼────────┼───────┼───────┼─────┤ │001 │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公館│600,000元 │104年12月31日 │HD5697470 │ │ │限公司 唐錦璋 │分行 │ │ │ │ ├──┼─────────┼────────┼───────┼───────┼─────┤ │002 │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公館│600,000元 │104年12月31日 │HD5697468 │ │ │限公司 唐錦璋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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