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76號聲 請 人 李孟賢 代 理 人 陳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簡素惠 ┌────────────────────────────┐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77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1081-5 │1 │1000│ ├──┼──────────┼────────┼──┼──┤ │0002│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1082-7 │1 │1000│ ├──┼──────────┼────────┼──┼──┤ │0003│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1083-9 │1 │1000│ ├──┼──────────┼────────┼──┼──┤ │0004│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214-2 │1 │6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