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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7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76號

聲請人
李孟賢
代理人
陳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77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1081-5 │1 │1000│├──┼──────────┼────────┼──┼──┤│0002│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1082-7 │1 │1000│├──┼──────────┼────────┼──┼──┤│0003│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1083-9 │1 │1000│├──┼──────────┼────────┼──┼──┤│0004│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214-2 │1 │640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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