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76號
- 聲請人
- 李孟賢
- 代理人
- 陳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77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1081-5 │1 │1000│├──┼──────────┼────────┼──┼──┤│0002│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1082-7 │1 │1000│├──┼──────────┼────────┼──┼──┤│0003│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1083-9 │1 │1000│├──┼──────────┼────────┼──┼──┤│0004│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214-2 │1 │6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