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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64號

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64號

抗告人
林睿駿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九十五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七日本院一0六年度事聲字第六四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誤為異議,視為抗告),經核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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