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茂寅(即高雄市私立東昇文理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22 萬零5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 萬9,7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