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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50號

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687,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11,23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5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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