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謝同恭
- 被告
- 宏亞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鐘玉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弘毅
林永瀚律師
葉芷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