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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0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07號

聲請人
孫文杰
相對人
黃梅菊

      陳學敏

上一人代理

人     黃煒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黃梅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黃梅菊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學敏因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於民國106年6月10日簽發相同面額本票1紙予聲請人,並於106年6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伊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嗣相對人陳學敏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黃梅菊,並於106年6月15日辦理信託登記。茲相對人陳學敏對聲請人負有前開票據債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次查相對人陳學敏固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黃梅菊,依首揭規定,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院於106年11月7日及同年月10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黃梅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惟聲請人併以陳學敏為相對人而聲請部分,因相對人陳學敏雖係債務人,但非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現所有權人,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應駁回此部分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60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01 │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753             │  │456         │456分之35     │                              │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438  │臺北市大安區大│復興段三小段75│鋼筋混凝土造  │1層  125.61           │平台 14.61│1分之1│共有部份:復興段│
│    │      │安路一段206巷1│3地號         │              │                      │          │      │三小段3451建號  │
│    │      │8號           │              │              │                      │          │      │249.44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範圍10000分 │
│    │      │              │              │              │                      │          │      │之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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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0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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