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2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45號
- 聲請人
- 吳金總
- 相對人
- 莊婉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三紙,付款地在新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245號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001 │105年2月19日│2,000,000元 │105年5月20日 │105年7月27日 │CA2967196 │├──┼──────┼──────┼───────┼───────┼─────┤│002 │105年2月19日│120,000元 │105年6月20日 │105年7月27日 │CA2967189 │├──┼──────┼──────┼───────┼───────┼─────┤│003 │105年2月19日│2,000,000元 │105年6月20日 │105年8月3日 │CA2967197 │├──┼──────┼──────┼───────┼───────┼─────┤│004 │105年2月19日│2,000,000元 │105年7月20日 │105年8月3日 │CA2967198 │├──┼──────┼──────┼───────┼───────┼─────┤│005 │105年4月8日 │2,500,000元 │105年7月16日 │105年8月3日 │CA2967205 │├──┼──────┼──────┼───────┼───────┼─────┤│006 │105年4月8日 │55,000元 │105年6月16日 │105年8月3日 │CA2967204 │├──┼──────┼──────┼───────┼───────┼─────┤│007 │105年2月19日│120,000元 │105年7月20日 │105年8月3日 │CA2967200 │├──┼──────┼──────┼───────┼───────┼─────┤│008 │105年5月16日│80,000元 │105年8月16日 │105年8月22日 │CA2967222 │├──┼──────┼──────┼───────┼───────┼─────┤│009 │105年2月19日│2,000,000元 │105年8月20日 │105年8月22日 │CA2967199 │├──┼──────┼──────┼───────┼───────┼─────┤│010 │105年5月16日│80,000元 │105年9月16日 │105年9月26日 │CA2967207 │├──┼──────┼──────┼───────┼───────┼─────┤│011 │105年5月16日│80,000元 │105年10月16日 │105年10月18日 │CA2967208 │├──┼──────┼──────┼───────┼───────┼─────┤│012 │105年5月16日│80,000元 │105年11月16日 │105年12月20日 │CA2967209 │├──┼──────┼──────┼───────┼───────┼─────┤│013 │105年5月16日│80,000元 │105年12月16日 │105年12月20日 │CA2967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