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嚴德發
- 訴訟代理人
- 張煥熙
林銘煌
黃安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閻崇楠(兼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等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774,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