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張煥熙

      林銘煌

      黃安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閻崇楠(兼閻仙娥之承受訴訟人)等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774,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