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4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6號

上訴人
朱水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韻婷、洪韻筑間因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46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4萬0,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萬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