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朱水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韻婷、洪韻筑間因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46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4萬0,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萬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韻婷、洪韻筑間因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46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4萬0,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萬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