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即
- 上訴人
- 主參加原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萬貴
上列上訴人即主參加原告與被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國防部、仲厚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建字第2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捌拾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拾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