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442號
- 抗告人
- 吳智豪
- 抗告人
- 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智正
- 相對人
-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3日本院所為106年度司票字第115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有明文規定,前揭規定並為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所準用。查本件抗告人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宇萱,嗣於本件非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吳智正,並經吳智正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至25、28至32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申言之,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2 人與游清泉所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及抗告人2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2、3所示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各1 紙(下合稱系爭本票),詎於到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等情,聲請裁定對抗告人2人強制執行,業據提出本票3紙為證,經原審為形式上之審查後,裁定准許就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抗告人吳智豪雖以:相對人未為付款提示,不得對抗告人行使追索權云云。惟系爭本票既均已載明「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但書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見解,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就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時,即無須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而應由抗告人吳智豪就相對人未為提示負舉證之責,然抗告人吳智豪僅空言抗辯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未為付款之提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所辯自難採信。抗告人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外公司)固另謂:自形式上以觀,系爭本票上「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既顯與抗告人中外公司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所登載之印章樣式不同,系爭本票自係偽造而非抗告人中外公司所簽發之票據云云。但公司為因應業務需求而同時擁有多個不同樣式印章之情況,本非少見,系爭本票上既經蓋用與抗告人中外公司名稱相同之「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其側復蓋有抗告人吳智豪(時任抗告人中外公司法定代理人,有該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1份足憑,見原審卷第7頁)之印文,形式上已堪認系爭本票確係由抗告人中外公司所簽發之票據。至系爭本票上「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是否確係以抗告人中外公司之印章所蓋,以及系爭本票是否係偽造等節,則均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中外公司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故抗告人吳智豪、中外公司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抗字第442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 │ (民國) │ (新臺幣) │ │ (民國) │ │├──┼───────┼──────┼─────┼───────────┼────────┤│ 1 │105年12月5日 │1,500,000元 │ 未載 │106年7月25日 │703551 │├──┼───────┼──────┼─────┼───────────┼────────┤│ 2 │105年12月14日 │1,000,000元 │ 未載 │106年7月25日 │703737 │├──┼───────┼──────┼─────┼───────────┼────────┤│ 3 │105年12月14日 │1,000,000元 │ 未載 │106年7月25日 │7037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