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 相對人
- 張玉冠
上列當事人間號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七六五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保險字第69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下同)390萬元為擔保,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存字第1765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保險字第69號民事判決、105年度存字第17655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