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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對人
張玉冠

上列當事人間號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七六五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保險字第69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下同)390萬元為擔保,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存字第1765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保險字第69號民事判決、105年度存字第17655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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