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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請人
吳芬芬
兼代理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四年度訴更二字第二六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一○六年五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更二字第2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原告,應有瞭解該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同年10月12日、106年5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之法律上利益,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