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吳芬芬
- 兼代理人
-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四年度訴更二字第二六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一○六年五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更二字第2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原告,應有瞭解該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同年10月12日、106年5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之法律上利益,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