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二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二字第26號
- 抗告人
- 吳芬芬
- 兼代理人
- 謝諒獲
- 相對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慈美
- 代理人
- 黃梓涵
- 代理人
- 何怡潔
- 代理人
- 張莉玫
- 相對人
-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美
- 相對人
- 蔣麟
施乃仁
兼共同代理 陳平軒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104年度訴更二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前對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38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嗣就本院104年度訴更二字第26號判決再行上訴,惟其於高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38號程序之民國104年6月23日即曾繳納全數上訴費,有該院104年3月10日裁定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於該號卷宗可參,是抗告人既於前次上訴程序繳足上訴費,就第二審發回更審事件之再行上訴,依首揭規定,即無須再繳納上訴費,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撤銷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