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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春鈴賴淑美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4號

抗告人
吳憶建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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