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1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和龍
- 即被告
- 楊愛娟
- 即被告
- 林士源
- 即被告
- 熊穉麟
- 即被告
- 陳淑麗
- 即被告
- 黃致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凌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雅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金字第六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金字第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民國106年10月20日宣示及公告之主文與判決正本關於假執行之內容迥異,實涉聲請人逾聲明上訴時是否須聲明廢棄原判決關於假執行宣告之判決,影響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甚大,而有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一○四年度金字第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集利用,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以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