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1號
- 原告
- 即
- 上訴人
- 賴松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呂憲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呂憲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減縮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