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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

原告
深坑仔
法定代理人
陳和華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林雅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盛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760元,惟原告後為訴之追加,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299,171元(計算式:3,766,387+1,098,268+6,434,516=11,299,17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44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8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