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
- 原告
- 深坑仔
- 法定代理人
- 陳和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繼岳律師
林雅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盛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760元,惟原告後為訴之追加,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299,171元(計算式:3,766,387+1,098,268+6,434,516=11,299,17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44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8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