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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4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6號

原告
陳昭瑋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告
林麗容
被告
劉正賢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告
劉芷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8號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4號駁回上訴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4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