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2號
- 上訴人
- 曾義芳
- 上訴人
- 曾王秋蘭
- 上訴人
- 曾喜志
- 上訴人
- 曾淑芬
- 上訴人
- 曾淑婷
- 上訴人
- 林慧萍
- 被上訴人
- 陳乃菉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乃菉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59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86元(計算式:610,000元【拍定價格】÷16/70×324.62/2945. 84=294,0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