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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

上訴人
陳淑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景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1,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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