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
- 上訴人
- 陳淑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景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1,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景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1,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