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韓桂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簡正雄、簡次雄、簡俊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5,747,500元,並自10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74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87元,扣除前繳第二審裁判費 77,590元外,尚應補繳9,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