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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淑芸
上訴人
即被告
葉家馳(原名葉雅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淑芸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01,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扣除陳淑芸已繳納之裁判費4,800元(見本院卷第164頁背面),尚應繳納33,973元,另上訴人葉家馳上訴利益為320,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95元,扣除葉家馳已繳納之裁判費1,830元(見本院卷第172頁背面),尚應繳納3,465元,均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