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美間因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具狀補提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