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禮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良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銅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5140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 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7,9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