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雅瑩

上訴人
潘正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正芬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主張,應係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等語。因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應係認定上訴人於94年9月29日以前之利息債權已罹於時效而無請求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448,628元,是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核定為15,448,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 陳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