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梁永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奧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