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周昆聲
高淑美
李鴻賓
楊士毅
林欣蓓
陳琬婷
謝燊鼎
陳幸亞
龍馥瑄
詹純鳳
廖裕輝
蘇秀美
陳縈綺
楊育惠
謝麗華
張齊方
張心瑜
邱瓊瑤
張騫心
陳潔如
林鼎岳
凃清譯
王明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