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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蔡鎮宇

上訴人
陳迪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中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台幣135,001元。如未依期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茲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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