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鄭秋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謝晨謠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860,406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214,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謝晨謠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860,406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214,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