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潘英芳

上訴人即

被告
鄭秋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謝晨謠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860,406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214,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