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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

原告
劉瑞媛
原告
吳冠奇
原告
吳冠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權倫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①臺北市○○區○○街000 巷0弄00號1樓房地,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980萬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150,000元X132.00平方公尺=1980萬元)。②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69萬9,900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177,000元X88.70平方公尺=1569萬9,900元)。③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34萬7,54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50.6萬元X727.00平方公尺X91/10000=334萬7,544元)。④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6,961元。⑤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35,466 元。⑥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49,253元。⑦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4,113元。⑧國泰世華銀行文山分行存款:13,523元。⑨臺灣銀行存款:333元(計算式:225元+108元=333元。⑩股票總值:45,356元(計算式:3,847元+3,948元+1,091元+2,460元+1,719元+2,460元+3,538元+2,685元+8,538元+7,010元+1,230元+63元+3,904元=45,356元。⑪被繼承人對被告640萬元之債權。⑫被繼承人對被告140萬0,028元之債權。⑬合計共4787萬2,477 元,原告劉瑞媛所得利益5/8、吳冠奇、吳冠儒所得利益各1/8、三人所得利益合計7/8即4188萬8,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632 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