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
- 原告
- 劉瑞媛
- 原告
- 吳冠奇
- 原告
- 吳冠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志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權倫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①臺北市○○區○○街000 巷0弄00號1樓房地,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980萬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150,000元X132.00平方公尺=1980萬元)。②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69萬9,900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177,000元X88.70平方公尺=1569萬9,900元)。③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34萬7,54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50.6萬元X727.00平方公尺X91/10000=334萬7,544元)。④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6,961元。⑤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35,466 元。⑥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49,253元。⑦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4,113元。⑧國泰世華銀行文山分行存款:13,523元。⑨臺灣銀行存款:333元(計算式:225元+108元=333元。⑩股票總值:45,356元(計算式:3,847元+3,948元+1,091元+2,460元+1,719元+2,460元+3,538元+2,685元+8,538元+7,010元+1,230元+63元+3,904元=45,356元。⑪被繼承人對被告640萬元之債權。⑫被繼承人對被告140萬0,028元之債權。⑬合計共4787萬2,477 元,原告劉瑞媛所得利益5/8、吳冠奇、吳冠儒所得利益各1/8、三人所得利益合計7/8即4188萬8,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632 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