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
- 上訴人
- 黃美築
- 上訴人
- 項銓平
- 被上訴人
- 施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108,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77,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108,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77,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