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高正熙
- 即被告
- 蔡汶汝(原名蔡文惠)
- 被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參加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參加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26,400元(見本院卷第2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8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