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 原告
- 林秀卿
- 被告
-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戴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163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