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文正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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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向可立
林榮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費等情,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依前所述,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