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

上訴人
王毓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雪璋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6,79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46,79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