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
- 上訴人
- 王毓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雪璋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6,79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46,79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9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雪璋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6,79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2審裁判費46,79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