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 原告
- 蔡式輝
- 訴訟代理人
- 曾威凱律師
- 被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順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1樓,此有原之起訴狀及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見本院卷第4頁、第10頁)可按,且兩造並未約定本件合管轄法院,復有兩造間簽定之往來約定書(見本院卷第22-23頁)可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