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60,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60,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