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顯進
即被告
利輝松
被上訴人
即原告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林濟民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張玲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顯進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380,000元(計算式:[ 10+7+14+29]×106年度公告現值323,000=19,380,000),上訴人利輝松上訴利益為35,853,000元(計算式:111×106年度公告現值323,000=35,853,000),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816元、491,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