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顯進
- 即被告
- 利輝松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濟民
- 訴訟代理人
- 黃捷琳律師
張玲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顯進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380,000元(計算式:[ 10+7+14+29]×106年度公告現值323,000=19,380,000),上訴人利輝松上訴利益為35,853,000元(計算式:111×106年度公告現值323,000=35,853,000),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816元、491,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