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祭祀公業周聖明
- 法定代理人
- 周國賢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周賢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432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 萬9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