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49號
- 上訴人
- 曾堉誠
- 被上訴人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該判決業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25頁),是上訴人對原審判決之上訴期間應自106年12月7日起算20日而於106年12月26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7年1月22日始對該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有上訴狀附卷足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人所為上訴已逾前揭不變期間,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