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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琪媛

上訴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李佳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74,9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1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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