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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80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耀仁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8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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