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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06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亡字第106號

聲請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瑞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劉瑞初(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於民國106年6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劉瑞初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瑞初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聲請人管轄服務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目前雖設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惟其自103年6月2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且無出入境紀錄,迄今已逾3年,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資料、入出境紀錄查詢結果、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有失蹤人之戶籍、健保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紀錄在卷可佐,前經本院於106年12月19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劉瑞初陳報其生存,或知劉瑞初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劉瑞初於失蹤屆滿3年之106年6月2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劉瑞初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0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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