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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原告
謝同恭
被告
宏亞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鐘玉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弘毅

      林永瀚律師

      葉芷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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