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銘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佩怡即阿郎台南意麵小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5,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048元,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半數,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