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0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王俊源
- 原告
- 陳英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00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王俊源、陳英三2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426,017元、1,025,909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22,735.5、16,795.5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故應向王俊源、陳英三各先徵收11,368元、8,398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迄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