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9號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