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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19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9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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